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东检一部刑诉〔2020〕70号被告人王香丽,曾用名王霞丽,女,1972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2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马头镇关庄卫生室公共卫生员,住东明县**镇**庄**村**村**号。因涉嫌非法行医罪,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,同月21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王香丽涉嫌非法行医罪,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、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被告人王香丽于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,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,在东明县马头镇关庄卫生室给本村**镇**庄**室**村村民薛某某诊断,并注射甲硝唑和头孢呋辛钠等药品,造成薛某某休克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薛某某符合输注头孢呋辛钠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1.物证涉案所用药品等;2.书证户籍证明等;3.现场勘验笔录、提取笔录等;4.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;5.证人夏某某、李某某证言;6.被告人王香丽供述和辩解。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王香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香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,造成就诊人死亡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其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东明县人民法院
检察官娄西章
2020年4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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