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,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》的规定和我县森林分布情况和火险状况,现就划定我县森林防火区,规定森林防火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森林防火区:沿黄河各乡镇:张鲁集镇、李集镇、黄集镇;郓城县国有何庄林场、郓城县国有小屯苗圃;水堡乡、陈坡乡、双桥镇、唐塔街道、郓州街道、潘渡镇、张营镇、杨庄集镇、黄安镇、唐庙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。
二、森林防火期 :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。
三、森林防火期内,严格野外火源管控,进入森林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荒、焚烧秸秆、焚烧垃圾、生火取暖、烧纸、烧香、点烛、燃放烟花爆竹、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。
(二)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,按规定扫“防火码”登记,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进入森林防火区,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。凡违反以上规定的,由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各自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》给予相应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生火者,一律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;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,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立即向属地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报告或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。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,严格按照相关保密条例规定保密举报人员个人及家人信息。